我国制药行业污染排放标准即将出台
来源:中国证券报 时间:2007年11月28日
新制定的《制药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将于11月20日结束征求意见。记者从近日在深圳召开的第59届原料药、中间体秋季交易会上获悉,该标准将很快出台。出台后,新建的制药企业或制药设备将在2008年7月份开始强制执行新标准,而现有的企业或设备也必须在2010年7月1日起按照新标准执行。
化学制药工业协会负责人表示,新标准对于国内企业来说执行难度相当大。
标准更高,更加注重细节
国家环保总局科技标准司处长周凤保告诉记者,我国现有的排放标准不能满足环境管理的需要,目前我国制药工业废水排放标准执行的是《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环函[2002]7号文的有关规定,仅明确规定了医药原料药、生物制药的COD、BOD5、氨氮标准值,以及15种制药工业医药原料药的最高允许排水量,其他均按其他排污单位执行。而15种制药工业医药原料药的单位产品排水量指标,也主要是建立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的国内制药生产技术水平基础上,需进行补充和优化。
经过几十年发展,我国已经成为原料药的第一出口国,在越来越严峻的环境形势下,提高制药行业污染排放标准势在必行。
周凤保介绍,新制定的《制药行业水污染排放标准》,将细分发酵类、化学合成类、提取类、中药类、生物工程类、混装制剂类分别订立标准,标准分别给出了三个水污染物排放限值表:现有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现有企业和新建企业水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前两个限值为强制执行,而执行水污染物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的地域范围、时间,则由省级人民政府规定。
而新规定中还使用一个新名词——“基准排水量”来确定排放是否达标,即《排放标准》中所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仅适用于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不高于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情况。若单位产品实际排水量超过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须按污染物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将实测水污染物浓度换算为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并以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作为判定排放是否达标的依据。“以往的检查中,有的药厂在排放的污水中加入大量的自来水,这样检查出来的有害物浓度就降低好多。而新标准则参照企业日常的基准排水量,若出现实际排水量骤然高于基准排水量的情况,则仍可以通过公式换算出有否超标。”周凤保说。另外,当企业同时生产两种以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不同的产品,且将产生的污水混合处理排放时,仍有公式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排放浓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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