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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时间:2007年11月28日

UDC614.7(083.75)
GB3838-88

代替GB3838-83

(1988年4月5日国家环境保护局批准 1988年6月1日实施)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水污染防治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水资源,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江、河、湖泊、水库等具有适用功能的地面水水域。

1.水域功能分类

依据地面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

Ⅰ类 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

Ⅱ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Ⅲ类 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

Ⅳ类 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

Ⅴ类 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景观要求水域。

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的,依最高功能划分类别。有季节性功能的,可分季节划分类别。

表1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

序号
 
Ⅰ类
Ⅱ类
Ⅲ类
Ⅳ类
Ⅴ类
 
基本要求
所有水体不应有非自然原因所导致的下述物质.
A.凡能沉淀而形成令人厌恶的沉积物
C.产生令人厌恶的色,臭,味或浑浊度的
D.对人类,动物或植物有损害,毒性或不良生理反应的,
E.易滋生令人厌恶的水生生物的.
B.漂浮物,诸如碎片,浮渣,油类或其他的一些引起器官 不快的物质
1
水温oC
人为造成的环境水温变化应限制在:
夏季周平均最大温升≤1
冬季周平均最大温降≤2
2
pH ≤
6.5-8.5
6-9
3
硫酸盐1)(以SO-2计)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4
氯化物
1)(以Cl-计) ≤
250以下
250
250
250
250
5
溶解性铁
1)
0.3以下
0.3
0.5
0.5
1.0
6
总锰
1)
0.1以下
0.1
0.1
0.5
1.0
7
总铜
1)
0.01以下
1.0(渔0.01)
1.0(渔0.01)
1.0
1.0
8
总锌
1)
0.05
1.0(渔0.1)
1.0(渔0.01)
2.0
2.0
9
硝酸盐(以N计) ≤
10以下
10
20
20
25
10
亚硝酸盐(以N计) ≤
0.06
0.1
0.15
1.0
1.0
11
非离子氨≤
0.02
0.02
0.02
0.2
0.2
12
凯氏
0.5
0.5
1
2
2
13
总磷(以P计) ≤
0.02
0.1(湖,库0.025)
0.1(湖,库0.05)
0.2
0.2
14
高锰酸钾指数≤
2
4
6
8
10
15
溶解氧
饱和度90%
6
5
3
2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
15以下
15以下
15
20
25
17
生化需氧量(BOD5) ≤
3以下
3
4
6
10
18
氟化物(以F-计) ≤
1.0以下
1.0
1.0
1.5
1.5
19
磷(四价) ≤
0.01以下
0.01
0.01
0.02
0.02
20
总砷≤
0.05
0.05
0.05
0.1
0.1
21
总汞2)
0.00005
0.00005
0.0001
0.001
0.001
22
总镉
3)
0.001
0.005
0.005
0.005
0.01
23
铬(六价) ≤
0.01
0.05
0.05
0.05
0.1
24
总铅
2)
0.01
0.05
0.05
0.05
0.1
25
总氟化物≤
0.005
0.05(渔0.005)
0.2(渔0.005)
0.2
0.2
26
挥发酚
2)
0.002
0.002
0.005
0.01
0.1
27
石油类
2)(石油醚萃取) ≤
0.05
0.05
0.05
0.5
1.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0.2以下
0.2
0.2
0.3
0.3
29
总大肠菌群3)(个/L) ≤
 
 
10000
 
 
30
苯井(a)芘
3)(ug/L)
0.0025
0.0025
0.0025
 
 

注:

        1、允许根据地方水域背景值特征做适当调整的项目

        2、规定分析检测方法的最低检出限,达不到基准要求

        3、试行标准

2. 水质要求

本标准规定不同功能水域执行不同标准值,地面水五类水域的水质要求按表1执行。

        2.1不得用瞬时一次监测值使用本标准。

        2.2标准值单项超标,即表明使用功能不能保证。危害程度应参考背景值及水生生物调查数据,硬度修正方程及有关基准资料综合评价。

3 .标准的实施

        3.1本标准由各环境保护部门及水资源保护部门负责监督与实施。

        3.2各地环境保护部门会同城建、水利、卫生、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流域或水系整体规划,结合水域使用要求,将所辖水域划分功能类别、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按相应的标准值理。

        3.3划分各水域功能,一般不得低于现状功能。需要降低现状功能时,应做技术经济论证。并报上级主部门批准。

        3.4排污口所在水域形成的混合区,不得影响鱼类回游通道及邻近功能区水质。

        3.5渔业水域,由各级渔业行政部门按TJ35-79《渔业水质标准》监督理;生活饮用水取水点,由各级卫生防疫部门按GB5749-85《饮用水卫生标准》监督理;放射性指标执行国家GB8703-88《辐射防护规定》。

        3.6本标准项目不能满足地方环境保护要求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制订地方补充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4.水质监测

        4.1监测取样点,应布设于各功能区代表位置。

        4.2本标准各参数的检测分析方法按表2执行。

表2 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选配分析方法

序号
参数
测定方法
检测范围 mg/L
注释
分析方法来源
水温
 
 
 
 
2
Ph       
玻璃电极法
 
 
GB6920-86
 
3
 
 
 
硫酸盐
 
 
硫酸钡重量法
10以上
结果以SO42-
 
 
GB5750-85
 
 
铬酸钠比色法
5~200
硫酸钡比浊法
1~40
4
氯化物
硝酸银容量法
10以上
结果以Cl-
 
GB5750-85
 
硝酸汞容量法
可测至10以下
5
 
总铁
 
杂菲比色法
检出下限0.05
测得为水体中溶解态、胶体态、
悬浮颗粒以及生物体中的总铁量
GB5750-8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3
6
 
总锰
 
过硫酸铵比色法
检出下限0.05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1
 
 
7
 
 
 
总铜
 
 
 
原子吸收
直接法
0.05~5
 
GB7475-87
 
分光光度法
熬合萃取法
0.001 0.05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
(铜试剂) 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03
(3cm 比色皿)
0.02~0.70
(1cm比色皿)
未过滤的样品经消后测得的总铜量,包括溶解的和悬浮的
GB7474-87
2,9-二甲基-1,10-二杂菲(新铜试剂) 分光光度法
0.006~3
 
GB7473-87
8
 
总锌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5~0.05
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水样中总锌量
GB7472-87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5~1
GB7475-87
9
硝酸盐
酚二磺酸分光光度法
0.02~1
硝酸盐含量过高时应稀释后测定结果以(N)计
GB7480-87
10
亚硝酸盐
分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0.003~0.20
采样后应尽快分析。结果以(N)计
GB7493-87
11
 
非离子氨
(NH3)
 
纳氏试剂比色法
0.05~2 (分光光度法)
0.20~2
测得结果是以(N)计的氨浓度,然后再根据附表,换算为非离子氨浓度
GB7479-87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0.01~1
GB7481-87
12
凯氏
 
0.05~2
(分光光度法)
0.02~2
(目视法)
前处理后用纳氏比色法,测得为氨与有机之总和,结果以氨(N)计
 
13
总磷
钼蓝比色法
0.025~0.6
结果为未过滤水样经消化处理后测得的溶解的和悬浮的总磷量
 
14
 
高锰酸
盐指数
酸性高锰酸钾法
0.5~4.5
 
 
碱性高锰酸钾法
0.5~4.5
 
 
15
溶解氧
碘量法
0.2~20
碘量法测定溶解氧有各种修正法,测定时应根据干扰情况具体选用
GB7489-87
16
化学需氧量(CODCr)
重铬酸盐法
10~800
 
 
17
生化需氧量(BOD5)
稀释与接种法
3以上
 
GB7488-87
18
 
氟化物
 
氟试剂比色法
0.05~1.8
结果以F-
GB7482-87
茜素磺酸锆目视比色法
0.05~2.5
 
 
离子选择电极法
0.05~1900
 
GB7484-87
19
 
硒(四价)
 
二氨基联苯胺比色法
检出下限0.01
 
GB5750-85
荧光分光光度法
检出下限0.001
 
 
20
总砷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银分光光度法
0.007~0.5
测得为单体形态、无机或有机物中元素砷的总量
GB7485 87
21
 
总汞
 
冷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法
检出下限0.0001
包括无机或有机结合的, 可溶的和悬浮的全部汞
GB7468-87
 
溴酸钾-溴化钾消解法
(最佳条件0.00005)
 
 
高锰酸钾-过硫酸钾消解-双硫腙比色法
0.002~0.04
 
GB7469-87
22
 
总镉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螯合萃取法)
0.001~0.05
经酸硝解处理后, 测得水样中的总镉量
GB7475-87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01~0.05
 
GB7471-87
23
铬(六价)
二苯碳酰二肼分光光度法
0.004~1.0
 
GB7467-87
24
 
总铅
 
原子吸收分
直接法
0.2~10
经酸硝解处理后, 测得水样中的总铅量
 
GB7475-87
光光度法
螯合萃取法
0.01~0.30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0.01~0.30
GB7470-87
25
 
总氰化物
 
异烟酸-吡啶啉酮比色法
0.004~0.25
包括全部简单氰化物和绝大部分络合
GB7486-87
吡啶-巴比妥酸比色法
0.002~0.45
氰化物, 不包括钴氰络合物
 
26
挥发酚
蒸馏后4-氨基安替比林分光光度法
0.002~6
 
GB7490-87
27
石油类
紫外分光光度法
0.005~50
 
 
2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
0.005~2.0
本法测得为亚甲基蓝活性物质(MBAS), 结果以LAS计
GB7494-87
29

 

总大肠菌
发酵法
 
 
GB5750-85
滤膜法
 
 
 
30
苯并(a)芘
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2.5ug/L
 
GB5750-85

注:暂时采用环境监测分析方法(1983年版), 待方法标准发布后执行国家标准。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规划标准处提出。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组织制订。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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