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6月1日起正式实施
【谷腾环保网讯】6月1日起,《四川省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有效期2年。
截至2024年底,四川省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140.2万辆,同比增长56.4%,预计未来2-3年四川省废旧动力电池将迎来第一轮大规模“退役潮”。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攀升废旧动力电池的回收和利用问题迫在眉睫。
为打造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的闭路循环,提升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安全环保水平,近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全国首个省级层面专门规范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工作的规范性文件,重点聚焦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活动的各个环节,通过区域中心建设、回收利用规范等举措,让废旧动力电池“变废为宝”。
整合上下游资源 择优布局区域中心
《办法》聚焦废旧动力电池“应收尽收、就近回收、就近利用”目标,重点解决四川回收利用体系谁来建、怎么建、怎么规范运行等问题,共7章27条。
《办法》规定,动力电池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综合利用企业等研发、生产、处置动力电池,应当推行绿色设计,遵循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原则,依法承担回收责任,履行回收义务,防止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提出,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立集成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储运、拆解、检测、维修、梯次利用、再生利用等功能的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区域中心(以下简称区域中心)。
《办法》明确,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会同省直有关部门负责区域中心规划布局,制定区域中心建设工作方案,按片区确定区域中心主要承载地和协同发展地,择优布局区域中心。换一句话说,就是按照省级层面统一规划布局、区域内主承载地与协同发展地共同推进、综合实力较强的企业(或联合体)牵头具体实施的思路进行建设。
尤其是,《办法》重点突出了区域中心在回收利用体系中的核心作用,鼓励区域中心整合区域内动力电池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资源,构建网络完善、规范有序、循环高效的回收利用体系。
同时,区域中心应采取自建或共建的形式建立回收利用网络,与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建共享行业资源,防止无序竞争,实现区域内动力电池全生命周期产业链条闭合循环。同时,加强对区域内回收服务网点的整合优化,构建与废旧动力电池规模相匹配的回收网络,并将回收的废旧动力电池集中交售给综合利用企业处理。
聚焦全生命周期 鼓励利用梯次产品和再生产品
在广泛听取国家和省级专家、科研院所和回收利用企业诉求及建议的基础上,《办法》聚焦从废旧动力电池产生“起点”到综合利用“终点”全生命周期,明确移交、回收、运输、综合利用等各个环节运行规范。
《办法》明确要求,报废动力电池必须交售给回收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这,一方面确保废旧动力电池进入正规利用途径,另一方面解决现有回收利用企业“吃不饱”的问题。
在政策扶持上,《办法》支持符合条件的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省级工业发展资金,支持省级先进制造业综合基金投向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领域。
鼓励具备条件的市(州)配套资金支持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行业发展,在政府主导的投资项目、核心基础设施建设、市政及公共工程中采用符合条件的梯次利用产品和再生利用产品。鼓励动力电池生产链和供应链上下游企业,在生产活动中使用符合条件的梯次利用产品和再生利用产品。
不仅如此,还支持区域中心优势企业通过揭榜攻关等方式,牵头打造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中试平台,开展关键共性技术、装备的研发攻关,促进创新成果转化,鼓励其制定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技术企业标准。
避免流入“黑市”“小作坊” 对废旧动力电池信息进行溯源公开
为解决准入门槛不高、回收利用不规范等问题,《办法》创新性提出,实施省级综合利用“白名单”企业培育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在运输过程中,《办法》鼓励废旧动力电池就近回收利用,降低跨区域转运道路安全环保风险,打造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安全环保示范区。
为进一步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避免退役动力电池流入“黑市”“小作坊”,《办法》明确,区域中心和产生废旧动力电池的单位,应依托“新能源汽车国家监测与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溯源综合管理平台”落实信息溯源要求,保障废旧动力电池的规范利用。
在监督检查方面,《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对废旧动力电池信息溯源、公开等情况进行指导和管理,协同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监管工作,及时移交所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线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负责对污染环境防治、道路运输管理、回收拆解活动、产品质量和梯次利用产品标识相关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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