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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向社会征求意见

来源:大江网-江南都市报 作者:邹文彪 邹晓华 时间:2008年4月15日

        南昌市就《南昌市城市二次供水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市民可将意见和建议通过电子邮件(fzjlfc@nc.gov.cn)或信函形式反馈至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

  新项目要配二次供水设施

  办法指出,二次供水是指通过蓄水池、水箱、水塔以及所属网、阀门、水机组、气压罐等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储存、处理、加压后提供给用户的供水方式。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安全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

  办法拟规定,二次供水运行不得间断,因工程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应当经二次供水行政主部门批准并提前24小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因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水单位和个人,尽快恢复正常供水。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在二次供水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挖坑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危害二次供水设施安全;损坏、侵占、擅自改装、拆除、迁移二次供水设施;将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与非饮用水道、大便口(槽)、小便斗直接连通;安装从城市网内直接抽水及二次供水单位擅自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转供水等活动。

  擅停供水最高罚5000元

  对违反二次供水水质、水压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擅自停止供水或者未履行停水通知义务的;未按照规定检修二次供水设施或者在二次供水设施发生故障后未及时抢修的;未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或者委托检测的;未按规定清洗消毒等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整顿;对直接责任主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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