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排放超标5839倍 被告人污染环境获刑又挨罚
更新时间:2014-10-28 21:19
来源:网易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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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被告人排放的废物超标达5839倍。法院通过对此类行为予以严惩,依法保护了群众的生活环境,维护了公共卫生。
2013年4月初,被告人林某伙同他人租赁津南区八里台镇刘某村居民孙某的废旧厂房从事油罐车清洗油罐工作。其间,被告人通过水枪将高温蒸汽注入油罐内清洗罐内杂质,后将含有柴油和油泥的污水通过院内暗道排入院南侧没有任何防渗透和净化措施的渗坑内。同年7月31日,环境保护部门查获被告人林某的蒸馏作坊,并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消除污染。然而被告人在同年8月11日停业期间,仍违法经营有关清洗业务,经环境监察部门鉴定,被告人林某蒸馏作坊旁渗坑内污水石油类浓度达到58400mg/l(执行标准为10mg/l),严重超标5839倍,依《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该污水属危险废物,对土壤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结合上述证据,津南区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坑塘贮存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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