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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解读民事公益诉讼:不治理污染 检察院可起讼

更新时间:2015-01-07 09:14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 陈媛媛 阅读:1839 网友评论0

“在没人管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让公平正义流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检察院近日召开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研讨会,与会专家纷纷表达出对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领域有所作为的期望。  

行政、民事,哪个才是公益诉讼重点?  

新《民事诉讼法》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在此之前,某些地方的检察机关在环境、电力、教育、医疗、卫生等多个领域成功地提起了一批公益诉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并在《决定》说明中指出这项改革从建立监督起诉制度、完善检察建议工作机制等入手。  

针对检察机关是否拥有民事公益诉讼资格,与会专家一致认为,虽然新实施的《环境保护法》对民事公益诉讼的有关组织做出了限定,但没有排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检察机关在提起行政诉讼或刑事诉讼时,可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因此,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并不突破现行法。  

我国现阶段正处于一个社会转型期,专家普遍认为,对一些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必要的,但有关检察机关发起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范围及条件、方式、程序,尚存在较大争议。  

“检察机关更适宜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赵红梅认为,因为民事公益诉讼都有具体的受害人,检察机关很难穷尽这样的诉讼。因此,民事公益诉讼应交给开放性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  

“检察机关应充分使用督促起诉的权力。”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灿发认为,出现公共利益受到损害而没人管的现象,检察机关应当督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作为。如果对方未予回应,可能涉嫌渎职,检方可以行使其另一项职责,追究行政机关的渎职责任。  

“检察机关只有充分使用督促纠正权力后,才适宜提起公益诉讼。”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中心副主任兼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认为,民事公益诉讼应有前置程序,只有在行政机关穷尽手段,或是受到外界条件约束的情况下,检察机关提出民事公益诉讼,才符合法治应有之意。  

同时,专家也做出提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益诉讼时,应注意公益和私益之间的区别,明确公权和私权界限,在平衡利益的同时,限制公权力滥用。  

和解、调解协议应公示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一系列程序问题,包括处分权、调查权、诉讼费的承担等,都应进一步明确。  

在很多污染破坏和损失取证过程中,社会组织收集证据能力比较弱,检察机关可以介入,运用法定调查权,依照法定程序来收集证据。但是,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尚未对此做出详细规定。  

从目前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案例来看,调解和和解使用频率比较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肖建国认为,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其处分权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诉讼请求,也不能随意和被告达成和解。  

如果双方签订调解协议达成和解,则应将协议进行公示。如果在30天的公示期间内,案件利益相关人没有反对意见,调解协议才有可能得到承认。肖建国说,调解协议应当同判决书一样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专家建议,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资格、程序等应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单独制定司法解释,也可以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制定,为探索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排除困难。  

2010年,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制定《开展民事督促起诉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对于被督促单位收到民事督促起诉书后不提起诉讼也不采取其他权利行使行为的,检方经与法律援助机构协商同意后,可向法院起诉。  

北京市西城区检察院自2009年以来,基于本区国有监管单位及国有公司和企业较多的特点,在督促起诉工作方面稳步探索,并取得一定成效,通过督促起诉文件两件,发督促起诉意见书两件并收到回函,挽回国有资产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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