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通报2月《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执行情况
环境保护部4月8日向媒体通报了2016年2月《环境保护法》及配套办法执行情况以及各地环保部门与司法机关联动情况,并对广东、福建、浙江、山东等地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严查环境违法案件表示肯定。
环境保护部环境监察局局长田为勇介绍说,2月,全国范围内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共29件,罚款数额达2669.75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共172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共87件;移送行政拘留共76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共76件。与1月份情况相比,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数量上升6%,适用查封扣押案件数量上升12%,移送拘留案件数量上升13%,适用限产停产案件数量上升107%,适用按日计罚案件数量下降48%。
其中,广东省适用《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共计124件,包括按日连续处罚案件6件,实施查封、扣押案件46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45件,移送行政拘留8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9件。福建省适用《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共计78件,包括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件,实施查封、扣押案件54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5件,移送行政拘留6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2件。浙江省适用《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共计52件,包括按日连续处罚案件4件,实施查封、扣押案件5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7件,移送行政拘留24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12件。山东省适用《环境保护法》4个配套办法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共计49件,包括按日连续处罚案件2件,实施查封、扣押案件26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5件,移送行政拘留8起,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8件。
南平市延平区樟湖镇湖光纸业有限公司违法排污案
一、案情简介
2016年1月18日,福建省环保厅环境执法人员会同南平市延平区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突击检查了樟湖镇湖光纸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企业未生产,但有生产的明显痕迹,且厂区露天堆放着大量己沤好的竹浆。
环境执法人员对企业厂区及周边展开全面排查,发现有深色液体流经无防渗的土沟后排入闽江,经检测发现呈强碱性。执法人员沿着排水土沟查找污水源头,最终确定其来自一个铁皮房内。这间铁皮房四周无窗户,外面无法观测到内部情况。执法人员遂蹲守观察,最终发现房内停放着两部经改装的大货车,货厢中隐藏有储罐进行沤浆生产,产生的废液未经处理直接外排。经采样监测发现,排放废液的pH值为13.9。据了解,企业为躲避打击,将国家明令禁止的土法化学制浆转移至移动车辆上进行竹子沤浆生产,在环保部门检查时迅速转移,实行游击战。
二、查办情况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1.企业排放的沤浆废液pH值为13.9,可认定属《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900-399-*其他生产废碱液”,为危险废物。按“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危险废物属有毒物质。
2.根据福建省公、检、法、环保四个部门会议纪要(闽环发〔2015〕5号),“以规避监管为目的,不经法定排放口或未建设规范排放口,而是利用其他开放式或封闭、半封闭的沟、渠非法排放污染物进入外环境的,无论该沟、渠是否硬化、是否利用隐蔽时段或隐蔽方式排污,均属于私设暗管排放污染物。”本案中沤浆废液未经处理直接通过土沟外排,可认定为“私设暗管偷排”,且排放废液的土沟没有防渗,也可认定为通过渗坑排放。
3.企业通过移送车辆进行沤浆并直排废液,逃避环保监管,明显属主观故意。
4.根据“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一条第四项规定,私设暗管或者利用渗坑排放有毒物质的,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二)查处情况
本案符合“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延平区环保局依法将案件移送延平区公安局侦办。同时,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项规定,延平区环保局按程序对企业的沤浆厂房实施查封。
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大气污染物超标排放案
一、案情简介
2015年12月8日,肇庆市环保局环境执法人员会同肇庆市环境保护监测站工作人员对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这家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根据《监测报告》〔(肇)环境监测(Q)字(2015)第1209520-JD号〕显示这家公司锅炉废气排放口烟尘折算后排放浓度为249.4mg/m3,超标1.08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肇庆市环保局端州分局自接到肇庆市监测站送来的监测报告后,于2015年12月15日立即对这家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肇环违改字〔2015〕109号),责令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
二、查办情况
(一)违法行为的认定
本案中肇庆市中信针织染整厂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8日废气超标排放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三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排放污染物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环保部门可以对这家企业进行行政罚款;同时依据《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环保主管部门可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或者停产整治措施。鉴于这家企业在2015年间4次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的违法行为,并已经责令其采取了限制生产的措施,但仍然再次超标,经案审委员会集体审议,认定这家企业多次违法属于情节较为严重的情形,为企业更好完善污染防治设施,决定责令其采取停产整治措施。
(二)查处情况
2016年1月20日,肇庆市环保局依法对企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肇环罚字〔2016〕4号),对这家企业处罚3.2万元,并责令其实施停产整治。责令企业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并采取整改措施,制定并落实整改方案。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肇庆市环保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整改方案应当确定整改措施、工程进度、资金保障和责任人员等事项;整改完成后,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肇庆市环保局备案,并同时提交整改期间的用电量、用水量等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停产期间不得有任何违法排污行为,未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报肇庆市环保局备案不得恢复生产;并将对这家公司停产整治情况实施后督查,如发现企业有拒不停产整治、擅自恢复生产或者在恢复生产后又实施违法行为的情况,将报肇庆市政府批准,责令这家企业停业、关闭。
2016年1月26日,这家企业签收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并立即采取停产整治措施,购买设备改进锅炉工艺,改善防治设施,落实各项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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