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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德水务被罚40万元

更新时间:2025-05-15 10:42 来源:环保工程师 作者: 污托邦 阅读:497 网友评论0

谷腾环保网讯近日,陕西省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对榆林桑德水务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陕K环罚〔2025〕32号),该厂因COD、氨氮、总磷、总氮浓度日均值均存在超标排放,被罚款肆拾万元整。

处罚信息如下:

当事人名称:榆林市桑德水务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污水处理厂总排口2025年2月1日至2月22日、2月26日、2月27日、2月28日期间,COD、氨氮、总磷、总氮浓度日均值均存在超标排放,期中最大超标倍数为2月7日氨氮浓度日均值,即11.338毫克/升,超标2.7倍。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我局于2025年3月13日向你单位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榆环罚(听)告字〔2025〕28号),告知你单位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在规定的限期内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申请听证,视为放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日排放量不足5万吨(生活污水处理厂),超标2倍以上3倍以下,处罚幅度:40-50万元,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理:

1.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违法行为;

2.处罚款肆拾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榆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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