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促进法》颁布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虞伟 彭美 张春恒 时间:2008年9月5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日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举行最后一次全体会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主持会议并讲话。会议表决通过《循环经济促进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该法分总则、基本管理制度、减量化、再利用和资源化、激励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七个部分,规定了几种违法行为可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如矿山企业未达到经依法审查确定的开采回采率等。该法将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最新通过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删除了此前争议较大的“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实行累进加价收费制度”,并增加了新的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的价格政策,引导单位和个人节约和合理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这表明,各地可自行探索是否推行阶梯水价。
阶梯水价改革未能如期完成
《循环经济促进法(草案)》此次是第三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最主要的修改是在法律名称中增加了“促进”二字。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中国循环经济发展正处于起步阶段,草案内容较多属于引导、促进的规定,体现出循环经济立法的阶段性特征,将本法名称改为《循环经济促进法》是适当的。
该法为何删除阶梯收费的强制性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主任黄建初在昨天的新闻发布会上解释,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1998年国家计委和建设部曾发文要求地方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水价,2002年国家计委等五部门发文要求全国各城市争取在2005年底之前实行这一制度。但最终未能实现。他介绍,目前全国只有近80个城市在部分居民中实行了阶梯水价。
他解释,实行阶梯水价的主要问题是:难以根据每户家庭的不同情况合理确定其基本生活用水基数;为实行累进加价收费,要对城市所有家庭实行“一户一表”的改造,还需投入相当大的资金和较长时间。一些城市通过提高居民用水价格和收取污水处理费,也可以引导居民节约用水。
删除并非叫停各地仍可探索
此外,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电,黄建初解释,目前只有浙江等三省实行阶梯电价,遇到了实行阶梯水价同样的问题。
对居民生活用气,黄建初说,穷人在家做饭多,可能用气量还更大,如果采用累进收费政策,可能也有失公平。目前各地都未实行累进加价,主要是因为生活用气消费弹性很小,实行累进加价作用不大。
黄建初表示,从调研的情况看,多数意见认为,对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制度,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经验,进一步研究论证,目前不宜在法律中规定。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现在在法律中规定实行这一具体价格措施的条件还不成熟。因此,在《循环经济促进法》中没有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电、气实行累进加价这一具体价格措施作规定。
黄建初表示,删除并非叫停,各地仍可以探索。他指出,考虑到运用价格机制引导企业、机关等单位和居民节约使用水、电、气等资源性产品是必要的,具体措施可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作出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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