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时间:2008年6月30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缫丝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以缫丝工业清洁生产工艺及治理技术为依据,结合污染物的生态影响,规定了缫丝生产过程中水污染物排放限值,适用于缫丝生产企业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缫丝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按本标准执行,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纺织经济研究中心、浙江凯喜雅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丝绸协会、山东泰安百川水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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