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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混装制剂类》(征求意见稿)

时间:2008年4月22日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制药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6 年第41 号)、《加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 年第17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列标准之一。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系列标准包括下列6 个标准: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酵类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化学合成类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提取类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中药类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生物工程类

        制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混装制剂类

        本标准以我国当前的生产技术装备和污染控制技术为基础,规定了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水污染物的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本标准适用于混装制剂类制药生产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为适应特定区域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本标准对环境敏感地区的污染物排放限值做出了特别规定。

        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污染排放先进控制技术限值。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混装制剂类制药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执行本标准,不再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中相关的排放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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